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098号
原告
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12楼20号。
法定代表人:石向明。
委托代理人:石游庆,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拢船头村九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贵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未来城53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