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9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裁字第001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174元、利息、仲裁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时请求我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强制措施,在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2018)贵仲裁字第0018号裁决书【(2018)黔01执4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琳
审判员余鑫
审判员黄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