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2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尊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昱、王良海,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富康路塞上景苑5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社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5元(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542.5元,由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严伟晏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卞晓璐
书 记 员 汤馥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