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429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社军,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