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民初5290号
申请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
法定代表人:王社军,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申请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兴路区环保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
申请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城区支行榆阳路分理处的账号为09×××25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城区支行榆阳路分理处的账号为09×××25的银行卡(冻结金额15万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