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1210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人:***,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厚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56.81元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人,现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浦 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