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德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社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海鸥
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
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