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社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海鸥
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
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