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696号之二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856C,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如皋市。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