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696号之二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856C,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如皋市。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