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7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7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给付货款1422130元,并自2020年10月3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1669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7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睢海波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