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009号 申请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 申请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账号3700××××9698银行存款人民币440万元整。2021年7月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靖江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靖江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372.17平方米]提供担保;该担保财产经由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目前市场价值720.15万元。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将担保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账号3700××××9698银行存款人民币440万元整; 二、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靖江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靖江不动产权第0××1号](查封价值4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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