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799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道89号慧谷梦工厂6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M5KK84。
法定代表人: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100071585857X6。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