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799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道89号慧谷梦工厂6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M5KK84。

法定代表人: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100071585857X6。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冀1002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