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财保49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0796.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796.1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