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财保49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0796.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796.1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