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5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与***、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与***、***共有一套不动产(建筑面积54.45平方米,土地面积9.1平方米),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浙H×××××宝马牌汽车、浙H×××××奥德赛牌汽车、鄂A×××××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因上述财产本院已以另案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314.69元,本院已冻结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乐安县文旅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有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07160元,在万崇镇人民政府有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00000元,在山砀镇人民政府有尚未支取的工程款75000元,但上述单位均表示工程未结算,需被执行人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暂无法提取工程款,本院已向上述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工程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保险、理财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568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833370.31元及利息,另有13800元诉讼费及10757执行费未缴纳。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