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3989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

第三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K5WU9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小微企业创业园D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姜利森,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姜利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美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