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3989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
第三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K5WU9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小微企业创业园D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姜利森,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姜利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美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