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88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河东路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学府二区17幢1**602室。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新塘边镇爱丰村达圳底21号。
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K5WU9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小微企业创业园D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京国。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山市市区**中路1栋5**409室。
被执行人:***,男,1975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新塘边镇*****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安县佰特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