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1财保118号
申请人:田金贵,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申请人: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田金贵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账号×××的存款80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田金贵以其名下位于满洲里市XX小区X号楼车库-X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账号×××的存款800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二、对申请人田金贵名下位于满洲里市XX小区X号楼车库-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后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