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代理人:于千凤,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主要负责人:孙大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北侧200米。
主要负责人:王乾峰,职务经理。
关于***与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牙劳人仲字(2020)第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5万元、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给付10万元合计25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满洲里红蜥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15万元。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满洲里市满恩涂料厂2020年9月3日给付***5万元,剩余5万元待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结款后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