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丰辉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宁通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188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农民,住西宁市××区号。
被告:西宁通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9号副1号2号楼1单元1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原西宁通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区。
被告:青海丰辉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火西村火烧沟上滩方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区付365号。
原告***与被告西宁通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青海丰辉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