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阳热力有限公司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125行审181号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瑞开,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山东昊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昊阳热力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山东昊阳热力有限公司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执行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