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北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3378号
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广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旅游集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并支付完毕,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44.5元,由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