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3强清109号
申请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刚,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展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岳嵘。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展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故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展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3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01年2月13日至2011年2月12日,股东为申请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34%)和旭力亚咨询有限公司(占股33%)、香港电脑仪器有限公司(占股33%),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展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岳琦亩
审 判 员
郭大梁
审 判 员
吴 炯
书 记 员
汪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