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竞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57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2019室。
法定代表人:袁海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竞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69号318A2室。
法定代表人:徐律,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竞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161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旭春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黄 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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