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905号
原告: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菲,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汤寅冬。
原告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0年12月25日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玉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