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55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1003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曾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155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且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7,38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