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3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路北明珠广场西明珠商务大厦6#门市。
法定代表人:任素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苹果社区5#楼-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辉,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信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8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泓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用房屋抵顶”原审法院判决现金支付无法律依据,电梯不能验收的原因在新信佳公司,因其未能提供应急方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安全管理员,导致电梯未能通过验收,属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约定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出厂合格证,新信佳公司未提供。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新信佳公司提交意见称,关于合同约定用两处精装修房屋抵顶工程款,但未约定具体内容,原审按照约定不明,判决等值人民币支付方式完全正确,并无不当。其在办理6部电梯的报检中已向监督检验部门递交了全部资料,申请报验,经审核电梯资料齐全,其中包括电梯合格证。由于泓泰公司无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和持证的安全管理员,是未能取得电梯的使用许可证的根本原因,且这些根本原因至今仍未能解决。泓泰公司不能以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作为不支付合同价款的抗辩理由。据此请求驳回泓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泓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付顶账房屋的义务,显系违约,该顶账房屋不明确,新信佳公司有权要求其按抵顶价款支付货款。经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26日,新信佳公司向营口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递交了6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所需资料,申报检验,经审核电梯资料齐全。但因泓泰公司无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和持证的安全管理员,且使用的是临时电源而未通过检验,未能取得使用许可证。上述资料和安全管理员证泓泰公司至今未提供和办理。2016年5月17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对泓泰公司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电梯的问题责令在6月1日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限期检验电梯合格后使用。因此,原审认定泓泰公司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无不当。关于泓泰公司提出“新信佳公司违约导致案涉电梯检验不合格,且未提交电梯合格证,新信佳公司违约”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泓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