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04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辽08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执行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101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91元。但至今被执行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银行、房产均无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市中级法院(2017)辽08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营口新信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营口市中级法院(2017)辽08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