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5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74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3743.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计3792.50元,保全费2615元,共计6407.50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80元,***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27.5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373997.7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