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152-1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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