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通易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通易联科技有限公司、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4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通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三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UX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399号汉嘉都市森林47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39704267-0。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北京通通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皖010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9179元,利息6799.22元(其中以395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16日为933.38元;以79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为5865.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1.83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案件受理费31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90680.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尚未支取的收入90680.05元;或查封、扣押汉嘉都市森林业主委员会价值为90680.05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