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房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636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丹尼尔·卡尔,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弥,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培,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地均系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房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谢弥与被告房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向房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2、房培向我公司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25134.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房培承担。事实和理由:房培多次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书面警告超过3次,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房培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造成我公司客户发票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房培来承担。
房培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均确认房培于2017年2月6日入职***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双方曾签订期限自入职当日起至2020年2月5日的劳动合同;房培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自2018年4月开始调整为每月1035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5日解除,房培认可***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其十三薪6436.85元、未休年假工资2141.38元、当月税前工资4950元。
2018年8月15日,***公司以房培“受到书面警告已达3次以上,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10.4.3条规定与房培解除劳动关系。房培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公司就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版个人邮箱使用政策签收确认信。证明房培使用公司工作邮件进行工作事宜沟通。2、2012年9月版本《员工手册》及签收确认函。证明房培知晓公司规章制度。3、2018年3月版《员工手册》及签收承诺函。证明房培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第10.4.2条规定了导致书面警告的违纪行为情形,第10.4.3条规定了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情形,其中包括因任何原因受到三(3)次书面警告(即第三次受到书面警告时将被立即解雇)。房培对前述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4、2017年10月11日第一次书面警告。证明房培因违反制度规定,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处罚一次,房培签收确认。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其签字时系被胁迫与威胁情况下所签,但房培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5、2018年3月14日房培门禁出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3月14日第二次书面警告。证明房培违反公司出勤相关规定,无故在工作时间缺勤,发生旷工行为,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处罚一次,房培签收确认。房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其当时外出,经理找其时其不在,其连续加班把工作补齐,公司让其签字,但口头告知其该次警告不算数。房培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6、2018年3月20日及2018年3月21日邮件及附件。证明2018年3月20日业务部门开始发现房培工作错误,造成非产品线人员被安排至产品线,给业务部门工作造成很大麻烦及困扰,2018年3月21日进行投诉,并与房培开会提醒、指出工作错误,要求其改正。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记得是否发送过此邮件。庭审中经询问,房培自述的其在职期间使用的邮箱地址与该电子邮件中显示的房培电子邮箱地址一致。7、2018年6月5日邮件投诉。证明公司同一业务部门再次发现房培多次犯同一错误,2018年6月5日投诉房培工作失误,并希望其不要再犯同样错误。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并未犯错误。8、2018年6月6日邮件书面警告。证明向房培发送第三次书面警告。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不认可其中的内容,其没有签字。9、顺丰快递单及邮寄记录。证明2018年6月6日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房培送达书面警告及附件材料,房培拒收。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10、当面沟通宣读警告信录音文字整理及见证人签字书面警告、附件、EMS快递单及邮寄记录。证明向房培送达处分决定及通知、房培拒收的情况。房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11、2018年4月9日邮件。证明2018年4月9日公司发送邮件通知人事所有人员,入职流程改进,所有员工入职均应在2-3周内完成背景调查。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其不记得是否回复了该邮件,其对邮件中提到的员工进行了背景调查。12、2018年8月13日邮件及相关邮件往来、附件。证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举报房培未履行职责进行员工背景调查,给公司及人事部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对员工进行了背景调查,并将结果放在公共盘,其已经履行了背景调查的职责。13、当面沟通及送达书面警告、解除通知录音文字整理及见证人签字书面警告、EMS快递单及邮寄记录、顺丰快递单及邮寄记录。证明2018年8月15日公司给予房培书面警告处罚一次,并向房培送达处分决定及通知的情况。其中录音资料中有如下内容:“Daphne:我不晓得为什么黄某还有高某的背景调查没有做到,……所以你跟我说为什么黄某还有高某那边都没有到,有可能的理由是,第三方他们的网络有问题,不过如果是网络有问题的话你应该去跟进啊!不可能到8月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时候才发觉到,他们的背调根本就没做到。房培:是。那我想问,所谓这种严重的后果是什么后果,因为之前的话,不管是您那边还是中国这边,其实也存在这种他入职很快,然后入职之后进行背调的情况。而且他在试用期,如果背调有问题的话其实从中国劳动法律来讲,也是可以规避这些风险的。当然我不否认,是我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我觉得就因为这个给一个warningletter我觉得是不是过于严重。王某:我解释一下啊,也许在以前,***不正规,那你做合规调查、背景调查的时候,你操作的是员工进来你可能还在做。但是这绝对是风险很大,而且极其不正规的做法。所以我进来之后再三强调,而且我4月份给你、Daphne特意发的邮件,我也和各个部门经理去沟通,必须做完背调合格之后才能报到,对不对?房培:嗯。……房培:我刚刚说了,那确实有我一定的疏忽。我是觉得怎么样去改进,可以提醒我。我以后……王某:改进是以后的事情,现在说的是现在的事情。房培:现在我没有看到很严重的这种后果,所以……王某:后果严重不严重不是你能看到、你觉得不是就不是,这个都是有客观的……房培:如果出现很严重的后果……王某:我问你一下吧,房培?我打断一下。你违反没违反这个?你履行的职责是不是该你做的,你却没有做?我就问你这个。你做了还是没做?房培:我做了,只是时间……王某:你做了,那report呢?你把那report给我们,我现在要的是结果,你说你做了,6月份到现在2个多月,你把那report拿出来。背景调查的报告拿出来。做还是没做?有没有?别跟我在这狡辩,有还是没有?房培:没有报告,提交晚了。……房培:……如果真的非要让我签这个warningletter的话,我希望能不能到时候把Amy也叫进来。如果大家都觉得,确实我有这个问题,那我OK,就这样。王某:你是什么意思?你承认你的错误,但是你不签是吧?房培:不是,因为,我承认工作有疏忽,但是我并没有不做,而且确实有一些原因,虽然说不是主要的原因。……房培:Daphne我不接受这个,我希望与Amy通话。”房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见证人系公司前台,并非与此事件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14、《***公司热线-通知与同意书》。证明公司有多种沟通方式接受合规问题和疑虑,房培知晓向公司进行反馈、申诉的途径和渠道,但其未进行申诉和反馈。房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2018年8月15日当天其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向新加坡内审人员LEELING告知其遭遇,并且拨打了***公司的热线进行投诉。另查,房培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就经济损失一节。庭审中经询问,***公司明确其公司经济损失为8374元,房培明确表示同意支付上述经济损失。
房培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待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十三薪及年终奖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公司支付房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2、房培同***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返还公司文件、门禁卡);3、房培支付***公司经济损失7774元;4、驳回房培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房培明确同意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8734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房培同意仲裁裁决的同***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返还公司文件、门禁卡),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房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员工因任何原因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7年10月11日、2018年3月14日***公司分别给予房培两次书面警告,房培均予以签字确认。房培虽称系在受威胁和胁迫情形下签字,但未就此举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2018年8月15日***公司因房培未对新进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对其再次进行书面警告,房培虽对本次书面警告不予认可,但根据***公司提交的其认可真实性的2018年4月9日电子邮件可见,公司已经向其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所有员工入职均应在2-3周内完成背景调查。***公司提交的房培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资料显示房培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房培虽称系第三方网络原因导致上述情况,但未就此进行举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鉴于***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2018年3月14日及2018年8月15日对房培作出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次数已达三次,因此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房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该公司无需向房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房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
二、房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8374元;
三、房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返还公司文件、门禁卡);
四、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房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