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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9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汀??艾米??布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及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徐晓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或二审重新审理,改判支持**的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属于因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认定错误。***公司逼迫**要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终止办理退休手续,故本案不属于因办理退休手续上的争议。本案焦点是***公司终止合同理由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致使**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剥夺了**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其立法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争议,法院不能或不宜通过民事审判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3.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庭调查不全、没有辩论环节。4.**属于专业技术岗,一审载明**主张其岗位是管理岗是错误的。**确实在2021年2月5日签了退休申请书,但是受到公司欺凌,是被迫所为。2021年2月19日邮件要回材料中止退休。**50岁后仍以干部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缴纳到55周岁,也未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故应视为属于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和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
***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公司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88979.44元;2.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系***公司员工,双方签署了自2013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维护工程师。**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17日,**通过电子邮箱收到律师函,显示因**于2021年3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于终止日终止。**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纸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显示***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内容为:兹证明**自2009年6月1日加入***公司,现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1年3月17日于***公司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2021年3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2N工资4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9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主张其岗位系管理岗,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进而要求认定***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上述请求的前提在于对**退休年龄的认定,而因退休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处理。**以劳动争议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中,**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根据审理情况,本院认为,**二审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支持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办理、审批、退休养老金的核定等问题。**在签署退休申请书后又主张自己为专业技术岗,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本案争议实质是**在退休办理问题上引发的争议,实际是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故其关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精神损失费,**在本案中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