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861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700439M。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汀·艾米·布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 三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