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特75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一、八层C103、C106、C801室。
法定代表人:***·格拉罕姆·韦伯斯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工资差额等争议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请求,申请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683号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2023年3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683号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而**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徐 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