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4909号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贡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红,河南规范律师律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元,河南规范律师律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左文文。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河网络公司)诉被告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意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河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红、张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意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河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30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腾讯大豫网房产加盟站代理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201702009),双方约定:1、针对腾讯大豫网洛阳房产一级频道上的广告服务,原告同意授权被告独家广告代理权,合作范围包含房地产及相关业务;2、合作周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广告费总额80万元;4、合同约定保证金8万元,应在2017年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5、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等同于当年任务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如约履行合同内容,但被告在支付8万元保证金和50万元广告费用(且支付保证金和广告费用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后,仍欠原告30万元广告费用,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聚意云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书(腾讯大豫网房产加盟站)》,主要内容为:在合作周期内,基于“腾讯大豫网洛阳市的房产一级频道”项下的业务,原告承诺给予被告独家代理权,被告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媒体房产相关业务。合作周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总额为80万元,站点名为腾讯大豫网洛阳房产加盟站,覆盖城市(区域)为洛阳市,站点域名为http://luoyang.house.qq.com/。保证金为8万元,支付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广告费用付款时间为自2016年12月25日前至2017年11月25日前,每月25日之前付款,分别付款金额为5万元、5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7万元、7万元、9万元、9万元、7万元、7万元、6万元。被告同意缴纳合同保证金,本协议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若被告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则被告无需被处罚扣款,则此保证金应在本协议到期后15日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如原被告继续合作签约,则该保证金自动累计并入到下一合作周期内,作为新的合作周期保证金的部分款项。合作周期内,如被告未按合同约束时间付款,原告有权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有权扣除保证金,即视为被告同意原告有权利不予退还保证金,代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并保存继续向被告追讨欠款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等同于当年任务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被告在乙方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加盖印章,赵隽在该处签字。
201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8万元,备注为代理费。201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万元,备注为代理费。2017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转款8万元,备注为代理费。2017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万元,备注为代理费。2017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7万元,备注为代理费。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5万元,备注为代理费。上述共计58万元。
原告提交2017年1月6日发件人林夕、收件人为袁小丽的电子邮件,显示:“(AIO)新版迷你首页更新入口及账号密码”、“楼盘库”、“内容发布系统”、“广告经理后台”、“无限CMS”的原登录账号更改为“赵隽”。
原告提交其公司员工李金鹏与赵隽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显示2019年12月23日向赵隽告知“洛阳聚义:2017年欠款30万元、2018年欠款42万元、2019年欠款6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保证金8万元被告已经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已予以扣除,不再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代理合作协议书(腾讯大豫网房产加盟站)》一份、转款凭证八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书(腾讯大豫网房产加盟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开通了网站权限,授权原告独家广告代理权,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数额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合同已到期,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用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诉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过高,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被告缴纳的8万元保证金原告已经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故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再予以支持。被告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用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由被告郑州聚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