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2600号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0栋1楼。
法定代表人贡振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艳红,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元元,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聚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卓阳科技园1号楼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宏,总经理。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聚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艳红、张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聚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腾讯·大豫网2018年洛阳地区房产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201804003),约定:1、原告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年期间“腾讯·大豫网(××)”的洛阳地区房地产行业的独家广告销售经营代理权(不含广告代理范围内剩余流量)交给被告独家代理;2、代理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3、在合同履行期间,2018年被告应通过自营完成目标任务总额人民币600000元的广告任务,该广告任务为被告以结算价实际支付原告的金额,而非刊例价计算的金额;4、被告需按季度预付广告款,即2018年1月7日前支付第一季度广告款100000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广告款20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第三季度广告款200000元、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第四季度广告款100000元。12月超额部分广告执行款需在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5、若被告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滞纳金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但被告在支付广告款180000元后(且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仍欠原告420000元广告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420000元及违约金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有《腾讯·大豫网2018年洛阳地区房产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甲方大网”的洛阳地区房地产行业的独家广告销售经营代理权(不含广告代理范围内剩余流量)交给乙方,凡与广告相关收入,均可计入代理方任务。代理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2018年乙方应通过自营完成目标任务总额人民币600000元的广告任务,该广告任务为乙方以结算价实际支付甲方的金额,而非刊例价计算的金额。乙方需于2018年1月7日前支付第一季度广告款100000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广告款20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第三季度广告款20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付清2018年全部月度任务数,12月超额部分广告执行款需在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年底对全年实际刊发量进行再一次核算,如超过总任务约定金额(即60万以上),对账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前,对账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广告费。若乙方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120000元。原被告分别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按该合同约定向其交纳保证金。
2019年3月25日,被告(发件人:初漫)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称:“回款金额62万元(其中18年欠款52万元,19年1季度欠款10万元)。腾讯大豫网洛阳房产代理费支付计划:2019年3月31日100000元、2019年4月30日100000元、2019年5月31日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100000元、2019年7月31日100000元、2019年8月31日120000元”。原告回复邮件称“确认。本次回款可以暂定这样,但从下个月开始,每次回款的额度需要增大”。
2019年9月10日,被告(发件人:赵隽)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称:“腾讯大豫网洛阳房产代理费支付计划:付款金额72万元(其中18年42万元,19年第1、2季度共30万元)。付款时间:2019年9月20日150000元、2019年9月30日50000元(18年欠款)、2019年10月31日220000元(18年欠款)、2019年11月30日150000元(19年欠款)、2019年12月31日150000元(19年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公示公信记录、腾讯大豫网2018年洛阳地区房产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2018年地市广告代理补充合同、下单邮件记录、后台数据记录截图、催款通知书、2019年3月25日、9月10日关于付款计划电子邮件往来函、律师函及投递记录、电子付款回单、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腾讯·大豫网2018年洛阳地区房产行业广告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通过自营完成目标任务总额人民币600000元的广告任务,于2018年1月7日前支付第一季度广告款100000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广告款20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第三季度广告款200000元,直至付清2018年全部月度任务数。被告并于2019年9月10日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应付款金额为720000元(其中2018年为420000元,2019年两季度共30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付清该应付款,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该邮件记载内容,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广告费用420000元。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该广告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若乙方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12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12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需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服务问题引发纠纷;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出现违法、违规或出现恶劣社会影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甲方名义组织活动”,与本案情形并不相符,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聚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420000元、违约金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