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1867号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20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11176P。
法定代表人:贡振国。
委托代理人:唐艳红,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元元,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与颍川路交叉口颍川路1号河南空港企业服务中心A9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53U9E98。
法定代表人:陈怀洲。
委托代理人:李宏图,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网势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20层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17810U。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
委托代理人:于晶晶,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势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2022年2月25日暂计4717.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负责腾讯广告业务在河南地区的代理商,被告1时郑南孔雀城房产项目开发商,被告2时负责被告1所属的国内知名房企——孔雀城集团在全国项目的腾讯推广宣传业务的入库公司。为郑南孔雀城项目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2019年10月,二被告达成合作意向,但因被告2无资质代理河南地区腾讯广告业务,二被告同意由原告执行具体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广告投放,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的广告费。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但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涉案纠纷双方已约定仲裁管辖,依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