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742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雁,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0栋1楼。
法定代表人:贡振国。
原告**与被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