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742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雁,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0栋1楼。
法定代表人:贡振国。
原告**与被告河南腾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