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豫0922民初1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清丰支行账号为25×××41中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退伙纠纷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了(2020)豫09民终1251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未判决被告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故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省春韵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担保义务已完成,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清丰支行账号为25×××41中的存款1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瑞启
审 判 员  韩清蓉
人民陪审员  刘现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盖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