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2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梦,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被告: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157。
法定代表人:高杭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杭雨,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杭雨、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城建五集团公司和城基劳务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881251.54元、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238824.36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5日,剩余利息以9881251.5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城建五集团公司和城基劳务公司向原告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1272120元。前两项诉求合计金额暂为11392195.9元。三、判令被告高杭雨对上述1、2、3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五、确认原告对其所施工的1#、3#、6#、7#、8#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清丰县油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招投标,并与被告城建五集团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城建五集团公司与城基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城基劳务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案涉1#、3#、6#、7#、8#的地基基础、主体及二次结构等工程再次分包给***负责施工,综合单价为420元每平方,原告通过城基劳务公司的法人高杭雨向城建五集团公司缴纳了100万元保证金。2020年10月22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均签署了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原告所施工内容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城基劳务公司及城建五集团公司却仅向原告支付了13958243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8881251.54元。此外,原告与被告约定应在主体封顶后退还全部工程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因此给原告造成了1272120元的损失,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被告承担。城基劳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从其唯一股东高杭雨账户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情况,高杭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明显混同,其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目前,因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百万元,导致农民工不断通过上访等途径维护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及索赔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显示,被告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清丰县油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部分劳务分包给***负责施工,该案涉工程位于清丰县,合同履行地在清丰县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清丰县,故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