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审被告: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157。
法定代表人:高杭雨,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杭雨,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审被告: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上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杭雨、清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22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清丰县,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赵洪波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小玉
书 记 员 宋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