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2835号
申请人: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91022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40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8432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7972.42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972.4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保全限额为207972.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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