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28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宏福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宏福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80000元,又通过法院扣划方式履行了64965元、支付了案件受理费13115元、执行费9920元。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