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东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民初2226号
原告:***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正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300元,减半收取98150元,由原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