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沈军。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吕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03执2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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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