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2民初76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3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9元,由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佳
书记员  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