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079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弯树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3MA2P067470。
法定代表人:江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