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
被告:安徽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弯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六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