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81执保2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皖1881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省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慧艳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