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刘屋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蒙钟成,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2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